2008年6月26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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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察官说法
无知少年假毒品当真毒品卖
检方: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
矫健

    台州的小海年方17,父母双亡的他平日就游荡在网吧等场所。王三(化名)是个毒贩,他平日里给小海供些吃喝,给孩子一点小恩小惠,让其帮助进行毒品贩卖。2008年4月11日,王三在网吧找到小海,塞给他一团东西,要求到一个停车场交给一个年轻人,小海心领神会,知道王三是要他送海洛因贩卖给他人。到了停车场,小海将货向对方亮了亮,对方表明购买意图后,小海打电话向王三询问价钱,王三叮嘱其收取人民币6000元,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。刚走出停车场,小海就被布控的缉毒警察抓获。
    令小海没想到的是,经他贩卖的“海洛因”经检验后净重5.85克,却全部是假货,这包假货尽管无法免除小海贩卖毒品的罪责,但也为他提供了犯罪未遂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。台州市椒江区检察院于6月23日以贩卖毒品罪对小海提起公诉。
    检察官解释说: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1年4月2日就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请示的《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》的批复中明确答复——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,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;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,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,对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事实,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,在处理时予以考虑。